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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函授学院
专科、本科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校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函授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适应我省现代化建设和高素质干部队伍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党校函授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学籍与学制
  第一条 凡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广东省考试中心统一考试,由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和审核批准的免试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4张小1寸、2张2寸(大1寸)近期正面、免冠、同底版黑白证件照片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指定党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经复查合格后,即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注册者,须向学校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各级党校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必须认真核对学员姓名,其姓氏与名字必须和招生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相一致。在籍学员一律不予办理更改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手续。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两个月内,经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资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不算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四条 各级党校函授职能部门应按函授学院招生办下发的录取名册进行新学员注册。注册结束后,各级党校函授职能部门在录取名册"注册情况"一栏中加盖"已注册"(用蓝色印油)或"不注册"(用红色印油);注册录取名册经审查无误,加盖公章后即返还招生办;经招生办核查合格后,转送学籍办备案存档。对已注册的新学员,由函授学院学籍办和计算机室按有关规定编制学号,统一造册,印制新学员名册下发给各办学单位;建立学员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包括:招生报名登记表、学员成绩资料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学籍档案由函授学院学籍办负责管理,并负责做好每届学员毕业生名册或中途退学、转学名册的立卷、数据存盘、归档工作。学员毕业或退学的档案材料按规定由学员所在单位归档。
  第五条 各级党校函授职能部门每学期应在每年3月30日和9月30日前将各年级、各班次学员的《注册人数统计表》、《学员学籍变动情况统计表》及其软盘报函授学院学籍办;或通过计算机网络上报函授学院计算机室。
  第六条 学员应按入学注册时填报的专业编班学习,需转专业的应在入学注册时一并办理;入学后不能更改专业。
  第七条 学员报到注册后,休学、退学、免修(免考)者,已缴的学费、教材费一律不退。
  第八条 新学员的班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2002年入学的新生班级,简称为"2002级"。
  第九条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函授专科、本科教育分别为高中和大专起点,学制均为三年。学员经函授学院同意,其修业年限可在三年的基础上延长一至三年。学员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学科不及格可申请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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