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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函授、业大办学暂行规定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省委党校函授、业大学历教育,由省委党校函授学院、省委党校业余大学统一领导和管理,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有条件的市、县党校和大型企业党校可设立函授分院,函授工作站(简称函授站)和业大教学部,函授工作分站(简称函授分站)和业大分教部。各市、县党校函授和业大职能机构也应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 设立函授分院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地级以上的市委党校。
  (二)有数量足够、素质较高、门类比较齐全的教师队伍,能承担所设班次的绝大多数课程,专职教师不少于40人,师资结构合理,高级职称的教师比例不低于40%。
  (三)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机构和管理队伍,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在8人以上。
  (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教学场所、较完善的教学设施、配套的电教设备、良好的办公条件及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设立函授工作站和业大教学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地级市委党校,或相当于地级市委党校的办学单位。
  (二)有能够承担绝大多数课程教学任务的师资力量,专职教师必须达到2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数量应占本校教师总数的25%以上。
  (三)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包括电化教学设备)。
  (四)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必要的办公、通讯、交通工具等条件,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在4人以上。
  第十二条 设立函授工作分站和业大分教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函授分站、业大分教部一般设立在县级(包括县级市、区)党校。
  (二)有能够承担基本公共课程教学任务的师资力量,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不少于8人。
  (三)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四)至少应有2名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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